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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前身故遺產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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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n 01,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n 01, 2026

陳先生最近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父親生前已經和買方簽好房地買賣契約,雙方也談妥價格,買方甚至已經將部分款項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沒想到就在辦理過戶前,父親突然過世了。陳先生原本以為房子已經賣掉,不需要列入遺產申報,結果詢問後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動產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生前已經簽約出售,法律上該房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因此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先生在115年1月以1億元出售房地給乙先生,其中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但在同年4月過世時,房地尚未完成過戶登記。此時,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必須將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3,5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不過,因為繼承人仍有義務完成繼承登記後,再將房地移轉給買方,因此這項義務可視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完畢的債務,可以同額列報3,500萬元的未償債務扣除額。

然而,很多人最容易忽略的重點其實是買賣價金。

甲先生出售房地總價1億元,其中生前已先領取1,000萬元,剩餘9,000萬元仍存放在履約保證專戶內,等待完成過戶後支付。由於這9,000萬元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因此屬於被繼承人的「應收債權」,必須另外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本案例有幾個重要觀念值得注意:

第一、生前簽約不代表已經完成移轉。
只要尚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不動產仍屬於遺產範圍。

第二、不動產價值仍須列入遺產。
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則依評定標準價格申報。

第三、未完成移轉義務可列為債務扣除。
繼承人後續必須履行過戶義務,因此可申報未償債務扣除額。

第四、未收價款要申報債權。
履約保證專戶中的尾款、尚未收回的售屋款,都屬於遺產中的債權,不能漏報。

提醒大家,許多繼承人只注意房地本身是否列入遺產,卻忽略尚未收取的售屋價金也是遺產的一部分。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房屋、土地之外,更要仔細檢查是否有未收回的買賣價款,以免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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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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