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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建設公司、土地開發業者在持有土地的過程中,常會遇到一種特殊土地類型,那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少業者認為,只要土地出售獲利,就一定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出售發生虧損,也理所當然可以列報損失扣除所得。然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課稅規定卻與一般土地大不相同。
最近就有一家建設公司詢問,公司多年前購入一筆土地,後來才發現該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於政府尚未辦理徵收,公司決定提前出售。雖然交易價格高於取得成本而產生獲利,但公司卻不知道這筆所得是否需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預定作為道路、公園、學校、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在正式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但土地利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因土地使用受到限制,因此稅法也提供相對應的租稅優惠措施。
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該土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在尚未被政府徵收前移轉,即使出售後產生交易所得,該筆所得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項規定的優點在於:
第一,降低土地受限使用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第二,減少土地所有權人因公共利益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提升資產運用彈性,使企業能更有效進行資產配置。
不過,許多人容易忽略的是,這項租稅優惠並非只有獲利免稅這麼簡單。
如果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發生損失,該筆損失同樣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換句話說,稅法採取一致性原則:
有所得,不課稅。
有損失,不得扣除。
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享受免稅優惠的同時,又另外享有損失扣除利益。
這樣的制度設計,也讓課稅規則更具公平性與一致性。
實務上,國稅局查核時最重視的就是土地是否確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格。
因此相關證明文件務必妥善保管,包括: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買賣交易契約書。
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文件。
其他可證明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
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享有移轉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並不代表可以完全忽略申報程序。無論交易結果是獲利還是虧損,都必須依規定填報申報書,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若能事先了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務規定,不僅能正確運用租稅優惠,更能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衍生補稅或罰鍰風險,讓企業在土地資產規劃與管理上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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