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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林先生,幾年前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並繳納了一筆土地增值稅。後來因為家庭換屋需求,在兩年內又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但為了方便資產規劃,新土地登記在太太名下。
林先生原本認為,夫妻是一家人,而且新房也是自住使用,應該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沒想到詢問後,才發現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不同,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出售舊土地與購買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必須在兩年內完成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的自用住宅用地交易,才能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這項規定最大的優點,在於鼓勵換屋族因換屋需求而移轉自住房地,減輕換屋時的稅負壓力。
許多屋主認為夫妻財產共同使用,土地登記在誰名下應該沒有差別。
但實際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
像林先生出售的是自己名下房地,但新購房地卻登記在配偶名下,由於出售人與買受人並非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自然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因此,換屋前先確認登記方式,可以避免錯失節稅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與房屋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出售及購買的房屋,除了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持有外,也可以由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這項規定提供家庭成員更大的彈性,讓住宅安排能兼顧生活需求。
最大的優點包括:
第一,可以保留家庭財產規劃空間。
第二,房屋所有權不必完全與土地一致。
第三,兼顧實際居住需求與租稅優惠。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為了資產配置或貸款考量,將新購土地登記在配偶名下。
許多人直到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才發現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導致無法適用退稅優惠,白白喪失節稅機會。
因此,在規劃換屋時,不要等到交易完成後才研究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最重要的原則就是:
出售土地的人是誰,新購土地最好也由同一人持有。
只要符合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就有機會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換屋前多一分規劃,就能避免少掉一筆原本可以享有的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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