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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n 10,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n 10, 2026
有位地主他名下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多年來不能自由開發利用,也沒有任何收益,每年卻還要繳地價稅,讓他覺得很不公平,因此想知道有沒有減免方式。
其實很多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都有同樣困擾。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原則上按6‰單一稅率課徵地價稅,不採累進課稅。不過如果符合特定條件,還有機會適用更低稅率甚至免徵地價稅。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保留地上仍有合法住宅使用,且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妥戶籍登記,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就有機會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最大的優點是稅率從6‰降到2‰,稅負可大幅減輕。
第二種方式,是申請免徵地價稅。
如果土地完全沒有使用,而且與其他使用中的土地相互隔離,就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最大的優點就是土地雖然受到使用限制,但不必再負擔地價稅支出。
第三種方式,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
若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為道路使用,而且不是法定空地,在供通行期間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第四種方式,是申請課徵田賦。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供農業使用,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由於目前田賦停徵,因此實際效果等同免徵地價稅。
提醒大家,無論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免徵地價稅或課徵田賦,都必須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自當年度開始適用。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則要等到次年才能享有優惠。
因此,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不要以為只能照單全收繳稅,只要了解土地實際使用情況並善用相關減免規定,就有機會合法降低甚至免除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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