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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多數決通過,為什麼還不能完成買賣?一間真實發生惡意設定抵押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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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n 09,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n 09, 2026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通過後,並不代表買賣一定可以順利完成。多數決處理的是「共有土地能否處分」的問題,但若土地或共有人持分上仍有抵押權、查封、繼承未辦、提存金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有人疑似為阻撓交易而惡意設定抵押權,仍可能讓買方、銀行與地政流程卡住。真正能否成交,關鍵在於產權能不能乾淨、安全、合法地移轉。

真實惡例

一筆共有土地要出售,前面談得很順。幾位共有人已經同意,持分比例也符合規定,買方看過土地後也有意願。大家原本以為,只要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多數決處分,後面就是簽約、付款、過戶。

結果地政士調謄本時,發現其中一位共有人持分上有抵押權。更麻煩的是,這筆抵押權是最近才設定的。金額不低,抵押權人又剛好跟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關係密切。其他共有人心裡難免會想:「這是不是故意拿來擋交易?」但實務上要很冷靜看待,多數決通過,不代表抵押權會自動消失,懷疑對方惡意抵押。

法條、制度或專業風險解析

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很重要的制度。它讓符合一定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的共有人,可以在通知、公告與價金分配程序完成後,代表全體處分共有土地。這個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共有土地因少數共有人不配合而長期無法利用。

但要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解決的是「共有人能不能處分共有物」的問題,不是讓所有他項權利自動消滅。

如果土地或某位共有人持分上有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只要仍合法有效存在,就會影響交易。買方會擔心買到有負擔的土地,銀行也可能因產權不完整而不願貸款或降低貸款成數。地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也不會因為買賣雙方想完成交易,就直接把抵押權刪掉。抵押權要塗銷,通常需要有清償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權利拋棄、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以證明權利消滅的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也與權利消滅後的塗銷登記有關,實務上不會只因當事人主張「應該可以塗銷」就辦理。

這裡有一個常見誤解:「不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已經提存了,是不是抵押權也可以一起消掉?」

提存處理的是款項給付問題,但不一定等於抵押債務已經清償。尤其當共有人持分可分配的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債務,或者抵押權人不願意接受短償,地政機關通常不會只憑提存書就辦理抵押權塗銷。提存本身不當然等同於抵押債務消滅,若缺少抵押權人同意、清償證明或法院判決,塗銷登記仍可能無法完成。

另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是「疑似惡意抵押」。

有些共有土地在出售協商期間,突然出現新的抵押權。表面上看,是某位共有人把自己的持分拿去設定抵押;實際上,其他共有人可能懷疑這是為了阻止交易。

這時候要分兩層來看。

第一,單純設定抵押權,不一定違法。共有人原則上可以就自己的應有部分為處分或設定負擔,不能只因其他共有人不喜歡,就直接認定是惡意。

第二,如果有證據顯示,這筆抵押權背後沒有真實借貸,或抵押權人與設定人通謀,只是用形式上的抵押權來阻撓買賣,那就可能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地政機關不是法院。謄本上有抵押權登記時,地政機關通常會尊重登記狀態,不會因多數共有人說「這是假的」就直接塗銷。若要排除這類抵押權,通常要透過民事訴訟處理,例如確認債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或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民法第767條與所有權妨害除去有關,實務上若抵押權已消滅或不應存在,權利人可能會透過法院請求排除妨害、塗銷登記。

重點清單

情況很多人以為實務上要注意
多數決通過土地一定可以賣多數決只是處分門檻,仍要確認抵押權、查封、繼承、文件與買方貸款
價金已提存抵押權就能自動塗銷提存不一定等於抵押債務清償,仍可能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或法院判決
持分上有抵押權那是某位共有人自己的事會影響整體買賣、買方承接意願、銀行核貸與過戶安排
抵押權最近才設定一定是惡意阻撓不能直接認定,要看有無真實借貸、金流、時間點與雙方關係
懷疑虛假抵押可以請地政直接塗銷地政機關通常不判斷私權真偽,必要時須透過法院確認
買方願意買就可以先過戶再說若權利負擔未清,買方可能要求降價、保留款、展延,甚至解除契約

解決步驟

1. 先調完整謄本,確認土地是否真的可以乾淨移轉

共有土地出售前,第一步不是急著談價格,而是先看謄本,要看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也要仔細看他項權利部。尤其要確認:

  • 有沒有抵押權
  • 有沒有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
  • 有沒有預告登記
  • 有沒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負擔
  • 是否有繼承未辦
  • 共有人持分是否正確
  • 是否涉及分割、共有物管理或使用爭議

很多交易不是不能賣,而是前面沒先查清楚,等買方出價、契約準備好了,才發現產權無法整理乾淨。

2. 確認多數決程序是否完整

土地法第34條之1不是只看「人數夠不夠」而已,程序也要正確,實務上要確認:

  • 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應有部分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 不同意或無法聯絡的共有人是否已依法通知或公告
  • 價金分配方式是否清楚
  • 應提存的款項是否依法處理
  • 買賣契約是否載明共有土地處分依據

程序如果不完整,就算買方願意買,後面仍可能引發爭議。

3. 若有抵押權,先查清楚債務是否仍存在

看到抵押權,不要急著判斷能不能賣,要先問幾個問題:

  • 抵押權人是誰?
  • 設定日期是什麼時候?
  • 擔保金額多少?
  • 債務是否已經清償?
  • 能不能取得抵押權人塗銷同意書?
  • 是否有清償證明、債務結清證明或法院文件?
  • 抵押權是否只設定在某一共有人持分上?

有些老抵押權其實債務早已清償,只是當年沒有辦塗銷。這種情況如果找得到抵押權人,文件補齊後通常比較有機會處理,但如果債務仍存在,或抵押權人不配合,就要進一步安排清償、協商或司法程序。

4. 不要把提存直接當成抵押權塗銷證明

共有土地多數決買賣,常會遇到不同意共有人價金提存,但提存是提存,抵押權塗銷是另一件事。如果某位共有人持分上有抵押權,而他應分得的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債務,抵押權人可能不願意出具同意書。這時候即使多數決程序已完成,買方仍可能不接受,銀行也可能不願意貸款。

5. 與抵押權人協商清償、短償或塗銷同意

若抵押權是真實存在,優先處理方向通常是協商,常見方式包括:

  • 由設定抵押的共有人自行清償債務
  • 從買賣價金中代償抵押債務
  • 抵押權人同意短償後出具塗銷同意書
  • 透過履約保證專戶控管款項,確保清償與塗銷同步完成
  • 買方接受一定風險,但以降價、保留款或契約條件控管

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要口頭約定,抵押權塗銷牽涉登記與金流,應由地政士、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確認文件。

6. 若懷疑惡意抵押,先蒐證,不要只靠情緒判斷

如果抵押權是在出售程序啟動後才突然設定,或設定金額明顯異常,就要提高警覺,可以先整理以下資料:

  1. 抵押權設定時間點
  2. 抵押金額是否合理
  3. 是否有真實借款金流
  4. 抵押權人與共有人是否有親友、合作或特殊關係
  5. 設定抵押前後,對方是否曾明確表示要阻止出售
  6. 是否有訊息、錄音、存證信函、會議紀錄或見證人
  7. 抵押權設定後,是否確實有債務履行或利息支付紀錄

但要提醒,這些資料只是判斷方向,不是單一條件成立就能直接說對方惡意。

例如,抵押權人是親友,不一定代表虛假。
抵押時間接近買賣,也不一定代表違法。
真正關鍵是:有沒有證據顯示沒有真實債權,或雙方只是通謀設定一個形式上的抵押權。

7. 透過律師評估確認債權或抵押權不存在

如果證據顯示抵押權可能只是為了阻撓交易而虛設,就不適合只在買賣契約裡處理,比較實際的做法,是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

法院若認定抵押權背後沒有真實債權,或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才有機會以確定判決作為塗銷登記依據。這一步通常會花時間,也會影響買方等待意願。所以若已經有買方,契約裡要設計清楚展延條件、解除條件、違約責任與款項返還方式。

8. 若買方仍願意等待,契約條件一定要寫清楚

有些買方看好土地位置,願意等權利負擔處理,但願意等,不代表可以模糊處理,契約中至少要寫明:

  • 抵押權由誰負責處理
  • 何時取得塗銷文件
  • 是否使用履約保證
  • 款項是否先保留
  • 若期限內無法塗銷,買方是否可解除契約
  • 訴訟或協商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如何安排
  • 稅費、代償金、訴訟成本由誰負擔

共有土地交易只要有抵押權爭議,就不能只靠「大家講好就好」,越早寫清楚,後面越少爭執。

9. 必要時暫緩交易,先把產權整理好

如果抵押權爭議大、債務不明、共有人對立嚴重,或買方貸款一定需要乾淨產權,那就應該先停下來整理權利狀態,看起來好像比較慢,其實是保護交易。因為產權沒有處理好就簽約,後面可能變成違約、訴訟、退斡旋、退訂金,甚至影響所有共有人之間的關係。

 常見問題 

問:共有土地多數決通過後,為什麼還不能完成買賣?
答:因為多數決只解決共有土地能否處分的門檻,不代表產權一定乾淨。如果土地或持分上有抵押權、查封、繼承未辦、提存不足或文件不齊,買方、銀行與地政流程仍可能無法配合。

問:提存不同意共有人價金後,抵押權會自動消滅嗎?
答:通常不會自動消滅。提存主要處理價金受領問題,不一定等於抵押債務已清償。若抵押權仍有效存在,實務上多半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清償證明或法院確定判決,才能辦理塗銷登記。

問:如果共有人疑似惡意設定抵押權阻擋出售,可以直接請地政塗銷嗎?
答:通常不行。地政機關不會只因其他共有人主張「惡意抵押」就直接塗銷。應先蒐集設定時間、金流、抵押金額、雙方關係與對話紀錄,必要時透過法院確認債權或抵押權不存在,再持確定判決辦理塗銷。

作者介紹

林偉彬,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多年,長期關注區域市場、交易安全、買賣流程與實價分析。希望透過持續書寫,把複雜的不動產問題,用更清楚、更容易理解的方式整理給讀者,幫助大家在面對買賣、委託、判斷市場與交易風險時,能看得更明白,也做出更穩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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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花蓮不動產找彬哥|交易解析

交易對我來說不是很困難的事,我追求的是五張笑臉,成就永遠不是業績上,而是你的安心服務。 花蓮不動產專業頻道,分享花蓮房屋買賣、土地交易、房產分析、交易流程、議價談判、法務稅務與房仲經營實務。透過在地市場觀察、成交案例與實戰經驗,幫助買方、賣方與房仲人員提升判斷力,少走交易冤枉路。 房屋土地買賣解析 房產交易流程實務 案件成交過程分析 法務稅務與不動產利用 議價談判與交易心理 房仲經營與業務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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