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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可以約定買方繳嗎?可以,但不要寫錯方向
可以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但要分清楚:「誰負擔」是買賣雙方的私法約定,「誰是納稅義務人」是法律規定,不能用契約改掉。土地增值稅有償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房地合一稅則是出售方交易所得的申報納稅問題。契約應寫成買方代為支付或負擔賣方依法應繳稅款,而不是寫成買方成為納稅義務人。
一句「買方繳稅」背後,可能差很多
「這件土地買賣,賣方希望實拿,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可以叫買方繳嗎?」
最近在社群上的一則案例,雙方風險不少,尤其是老屋、家族土地、農地轉手、建地買賣或是投資獲利,常常會遇到賣方說:「我就是要拿到這個數字,其他稅費你們處理。」買方如果也覺得價格合理,雙方談得順,看起來好像沒問題。
但真正危險的地方,不在於「可不可以約定」。
而是在契約上如果寫錯方向,後面可能會變成:
明明買方答應負擔,稅單卻還是開給賣方,尤其是房地合一稅;明明賣方以為自己不用管,申報責任卻仍然跑不掉;明明雙方談的是總價,最後卻因為稅費是否包含在價金內,產生新的爭議。不動產交易裡,很多糾紛不是因為人壞,而是因為文字寫得太模糊。
可以約定負擔,但不能改變納稅義務人
這裡要分成兩件事看。
第一,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有償移轉土地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也就是一般買賣裡的賣方。買賣、交換等方式都屬於有償移轉。也就是說,契約可以寫「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但這不代表稅捐機關會把納稅義務人改成買方。實務上,買方可以代為繳納,但納稅主體不會因此變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權利人代繳時仍要注意原繳款書期限,避免滯納金。
第二,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本質上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財政部資料指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離申報納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也要檢附繳納收據。所以,房地合一稅更要小心。因為它不是單純拿一張稅單去繳而已,還牽涉出售人的取得成本、成交價額、必要費用、持有期間與申報資料。財政部作業要點也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除特定免申報情形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辦理申報。而且房地合一是登記完成後,才去申報,並非交代書流程中完成稅費繳清。換句話說:
買方可以幫忙出錢,但不能替賣方消失申報責任及後續繳納的實質程序。
正確方向與錯誤方向差在哪?
| 項目 | 可以這樣理解 | 不建議這樣寫 | 比較穩健的寫法 |
| 土地增值稅 | 可約定由買方負擔經濟成本 | 「土地增值稅由買方為納稅義務人」 | 「賣方依法仍為納稅義務人,雙方約定該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並由買方依稅單金額代為繳納。」 |
| 房地合一稅 | 可約定買方補貼或負擔稅款,但申報仍是賣方責任 | 「房地合一稅全部由買方申報繳納」 | 「賣方應依法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如雙方另約定由買方負擔相關稅款,應明定金額、支付時間與是否計入買賣價金。」 |
| 契約風險 | 私人約定有效,但要清楚 | 只寫「稅費由買方負責」 | 寫清楚稅目、金額計算方式、付款時間、由誰持單繳納、逾期責任 |
| 花蓮實務觀察 | 老屋、繼承土地、家族土地及投資獲利常見「賣方實拿」 | 總價、稅費、代墊款混在一起 | 先試算,再把「成交價」與「代繳稅費」分開列明 |
| 特別事件 | 買方代付土地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 | 可能被認定為買賣對價的一部分 | 賣方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應注意是否須計入出售價格;買方也要保留付款證明,作為日後取得成本資料 |
契約要這樣檢查,才不容易出事
1. 先確認是哪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跟土地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等有關。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跟出售人的成本、售價、持有期間、費用列報有關。兩者性質不同,不要混在一句「稅費買方繳」裡面帶過。
2. 先試算,再談「實拿」
花蓮在地交易常會聽到賣方說:「我實拿多少就好。」這句話可以談,但不能只停在口頭。
最好先請地政士、會計或稅務單位協助試算,確認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仲介服務費、代書費、規費、貸款塗銷費等各項成本,再決定總價怎麼寫。
3. 契約要分清楚「價金」與「代繳稅款」
如果買方另外幫賣方負擔房地合一稅,尤其要確認這筆錢在稅務申報上如何認定。不要一邊說買賣總價是某個數字,另一邊又有額外金流沒有交代,這樣容易造成申報資料與實際交易條件不一致。
4. 明定付款時間與違約責任
建議契約寫清楚:
- 稅款由誰先墊付
- 何時繳納
- 是否從履約保證專戶撥付
- 若買方未依約支付,賣方是否可先繳後求償
- 若因遲延繳納產生滯納金,由誰負擔
這些看起來細,但交易安全往往就在這些細節裡。
5. 不要把「負擔」寫成「納稅義務人」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
- 正確方向是:
賣方依法是納稅義務人,但雙方約定由買方負擔稅款。 - 錯誤方向是:
把買方寫成法定納稅義務人,或讓賣方誤以為自己完全不用申報。
一個是私下分擔成本,另一個是試圖改變法律責任,差別很大。
注意:實際上稅務單位的處理
補充提醒:買方代付土增稅,可能要計入賣方出售價格
這裡還有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如果買賣契約約定,原本應由賣方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改由買方支付,這筆錢在稅務上可能不只是「代繳」而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曾提醒,買受人代付土地增值稅,因實質上等同買方多支付一部分買賣對價,應計入原所有權人的出售價格;相對地,也會成為買方的取得成本。
也就是說,賣方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如果沒有把買方代付的土地增值稅納入出售價格,可能會被認定短漏報所得,除了補稅,也可能被裁處罰鍰。若在未經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才有機會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適用免罰。
例:出售價格1000萬,稅率20%,經計算,房地合一稅50萬元,國稅局可能會重新核課為,出售價格為1050萬,房地合一稅要再補11萬。如果是舊制的交易稅的計算也是同樣的。
常見問題
問:土地增值稅可以約定由買方繳嗎?
答:可以約定由買方負擔或代繳,但法定納稅義務人仍是原所有權人,也就是一般買賣中的賣方。契約應寫清楚「買方負擔稅款」或「買方代為繳納」,不要寫成買方變成納稅義務人。
問:房地合一稅可以叫買方負擔嗎?
答:買賣雙方可以約定經濟上由買方負擔,但房地合一稅仍是出售方交易所得的申報納稅問題。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
問:契約只寫「所有稅費由買方負擔」可以嗎?
答:不建議。這句話太籠統,容易爭議。最好逐項列明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契稅、印花稅、規費、代書費等由誰負擔,並寫清楚付款時間、繳納方式與逾期責任。
作者介紹
林偉彬,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多年,長期關注區域市場、交易安全、買賣流程與實價分析。希望透過持續書寫,把複雜的不動產問題,用更清楚、更容易理解的方式整理給讀者,幫助大家在面對買賣、委託、判斷市場與交易風險時,能看得更明白,也做出更穩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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